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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洋渔业船舶停泊的公告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应当在已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和补给。除防避台风等紧急情形外,渔业船舶不得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接受固定停靠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除紧急避险情形外,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及《关于印发全省海洋渔船管控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政办2020-164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严厉整治海洋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2020-137号)等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发布公告如下:

所有昌邑市登记在册的海洋渔业船舶必须按要求在下营一级渔港合理停泊,潍河、堤河、虞河及胶莱河内海域严禁非法停泊渔船,非法停泊的渔船限5日内按规定停泊在下营一级渔港。在以上海域废弃的渔船,限船主在10日内认领并按规定对废弃渔船进行处置,过期未清理者,视为自行放弃,市政府将按照“三无”渔船的有关规定对废弃渔船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昌邑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编辑:孙琪
审核:肖元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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