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昌邑市登记在册的海洋渔业船舶必须按要求在下营一级渔港合理停泊,潍河、堤河、虞河及胶莱河内海域严禁非法停泊渔船,非法停泊的渔船限5日内按规定停泊在下营一级渔港。在以上海域废弃的渔船,限船主在10日内认领并按规定对废弃渔船进行处置,过期未清理者,视为自行放弃,市政府将按照“三无”渔船的有关规定对废弃渔船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所有昌邑市登记在册的海洋渔业船舶必须按要求在下营一级渔港合理停泊,潍河、堤河、虞河及胶莱河内海域严禁非法停泊渔船,非法停泊的渔船限5日内按规定停泊在下营一级渔港。在以上海域废弃的渔船,限船主在10日内认领并按规定对废弃渔船进行处置,过期未清理者,视为自行放弃,市政府将按照“三无”渔船的有关规定对废弃渔船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