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动态 昌邑市场监管局公告加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用配方食品广告管理

昌邑市场监管局公告加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用配方食品广告管理

昌邑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健康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严格医疗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活动监督管理通告如下:

一、严格医疗广告发布标准

(一)医疗广告应当坚持正确广告导向,坚持公益性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1.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

2.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

3.严禁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

4.严禁含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内容;

5.严禁含有淫秽、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

6.严禁含有通过恶搞经典、歪曲历史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内容;

7.严禁含有各类色情、“软色情”、低俗内容;

8.严禁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内容。

 (二)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三)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1.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为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和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发布前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并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2.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识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审查。医疗机构在门诊病历、内部期刊或本机构开设的网站中,登载本机构简介、专科特点、疾病防治知识以及专家门诊安排等内容暂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但是,医疗机构通过该种方式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明确,严禁以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患者。

(四)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不得宣传未经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等内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超出执业许可范围发布医疗广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非法行医查处。

(五)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六)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3.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4.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5.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6.淫秽、迷信、荒诞的;

7.贬低他人的;

8.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9.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

1.经审查获准发布的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进行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医疗广告内容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动,与经审查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应当重新申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八)不得利用新闻形式以及医疗资讯、义诊服务等名义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1.新闻宣传和广告媒体等对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以及微博、微信号、二维码等信息传播方式;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2.新闻宣传和广告媒体等自行采编刊播的科普常识、医师介绍、诊疗技术宣传或保健知识等健康宣传信息,或者自行组织举办的健康咨询活动的相关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医疗机构招揽患者提供便利,包括通过各种形式指导患者前往就诊、介绍提供咨询的专业医师情况、发放治疗补助、给予优惠诊疗价格、提供挂号名额等内容;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医疗机构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经营者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便利。

3.发布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义诊类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诊疗方法、诊疗效果等医疗服务内容,不得含有介绍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内容,不得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

(九)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1.广告主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2.医疗美容广告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制造“容貌焦虑”等内容。不得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3.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以“推荐官”“体验官”等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利用“医生”“医学专家”“科研人员”“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以自己真实名义或者真实形象为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做推荐证明,使用患者真实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的,构成违法广告代言行为。

4.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人士,或者假冒患者名义,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相关人员涉嫌非法行医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广告。

1.广告主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广告等医疗广告不得违背医学伦理规范。禁止发布含有“非医学需要的选择胎儿性别或性别鉴定”“代孕”“买卖精子”“买卖卵子”“买卖出生医学证明”“人体器官交易”等内容。

(十一)医疗广告不得含有宣传用于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等内容。

(十二)医疗广告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医疗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二、严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发布标准

 (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以下简称“三品一械”广告)应当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恪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制造“健康焦虑”。

1.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

2.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

3.严禁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

4.严禁含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内容;

5.严禁含有淫秽、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

6.严禁含有通过恶搞经典、歪曲历史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内容;

7.严禁含有各类色情、“软色情”、低俗内容;

8.严禁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内容。

 (二)“三品一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1.广告主应当对“三品一械”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广告主身份应当真实、经营资质应当齐全,广告宣传内容应当与行政许可范围相符合。

 (三)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三品一械”广告。

1.发布“三品一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如:用于近视防控的角膜接触镜、哺光仪属于医疗器械,发布广告前应当申请广告审查证明,并按照审查内容发布。

2.发布“三品一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只宣传产品名称的除外)。“三品一械”广告中只宣传产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3.“三品一械”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四)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五)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六)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2.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3.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4.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七)处方药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

1.不得利用处方药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2.疫苗、血液制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广告。

3.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广告。

 (八)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

1.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2.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九)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

1.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2.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十)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

1.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2.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十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十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1.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2.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如:不得以患者名义发布就诊经历;医师、药师不得作为主播以自己的名义、形象通过直播、短视频推销“三品一械”产品。

3.不得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包装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人士,以医生等专业人士名义或者形象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4.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5.不得使用易使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6.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如:使用“所有成分均为天然药材,安全有保障无毒副作用”等表述。

7.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8.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十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三品一械”广告。

(十四)“三品一械”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十五)“三品一械”广告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三品一械”广告;

2.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三品一械”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三品一械”广告。

自本通告发布后,各医疗机构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以及其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于15日内对已经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进行整改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广告监测、巡查监管,对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

提醒广大消费者,请到正规医院就医,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和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切勿轻信违法广告,谨防上当受骗。一旦发现涉嫌违法违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

 

 

 

关于作者: 昌邑之窗

小城昌邑,欢迎来做客

热门文章

© 2022 昌邑之窗 (海外版) All Rights Reserved | 关于鄑邑文摘 | 站点地图 | 声明:原站关闭后,由海外游子搜索历史数据复开,不提供交互,仅作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