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金线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和《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7.1(在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并应设置警示标识。每套制冷压缩机组启动控制柜(箱)及机组控制台应设紧急停机按钮)和7.2条(制冷机房应装有事故排风装置。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装置应采用防爆型。当制冷系统发生事故而被切断电源时,应能保证事故排风装置的可靠供电)的规定。
昌邑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潍坊市金线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