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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石埠依法处罚3家场所码不当经营场所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艰巨。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防疫规定,积极支持配合相关工作,为有力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有个别单位和个人无视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拒不履行防疫义务,肆意扰乱防疫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进行,由公安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营造全民抗疫浓厚氛围,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NO.1

5月19日,昌邑市公安局石埠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昌邑市石埠经济发展区佳美超市存在不落实防疫规定,没有对进入超市人员要求扫场所码的情况,石埠经济发展区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依法给予经营业主姜某行政处罚。

NO.2

5月19日,昌邑市公安局石埠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昌邑市石埠经济发展区真福超市存在不落实防疫规定,没有对进入超市人员要求扫场所码的情况,石埠经济发展区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依法给予经营业主张某行政处罚。

NO.3

5月19日,昌邑市公安局石埠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昌邑市石埠经济发展区利众药房存在不落实防疫规定,没有对进入场所人员扫描的场所码进行查验的情况,石埠经济发展区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依法给予经营业主杨某行政处罚。

重要提醒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在关键时期,必须继续强化重点场所防控,全面加强“场所码”全场景使用。各场所要做到“应设尽设”,并张贴于入口醒目位置。进入各类场所必须扫“场所码”,各类场所的经营管理主体必须监督进入人员扫“场所码”。
对不听劝阻,拒不使用“场所码”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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