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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1月22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不断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



       一、进一步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1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100元。新的保障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进一步调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200元;分散供养标准暂不提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个档次,按照不能自理每人每月360元、半自理每人每月250元、自理每人每月150元确定。新的保障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摘自昌邑市民政局  昌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昌邑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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