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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数所公厕中惊现同性恋性服务小广告

    “同性恋,13370####### ,一次50元,过夜100,供男人玩乐的同性恋男孩70#####……”。6月12日上午,笔者在昌邑市北海公园男厕内看到,四面的墙上写了不少这样的同性恋广告。     公园管理人员讲,很久以前就有人将此类广告写到厕所的墙上,工作人员已清理过多次了。     笔者在昌邑汽车站公厕里的墙壁或小木门上,也发现写有类似的广告,内容都粗俗不堪。有些看上去已经模糊了,也有刚写上不久的。     笔者从昌邑市大本律师事务所孙主任那里了解到,同性恋的存在是客观事实,但它并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我国法律对此持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态度。     孙主任讲到,异性之间卖淫行为在我国法律上有严格的明文规定,同性之间性交易其实是卖淫的一种特殊形式, 公安部早在2001年1月28日就下发的《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上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此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留在公厕墙上的同性恋性服务信息  


公厕门上的同性恋性服务信息

———-应本文作者要求,未公开作者姓名,同时也对照片中的电话号码做了隐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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