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乾隆年间,山东昌邑县有个叫孙尔周的人,被任命为浙江秀水县的知县。他手下有个叫郑民的巡检很是精明能干,做事办案不凭想当然, 凡事都经过缜密调查和思考再做决定, 周县令分派他管理的辖区没有发生过冤屈案件,深得周县令的器重。
辛巳年(1761 年)正月初五那天,县城里有个叫许天诺的酒鬼, 在城里赶庙会玩了一天, 傍晚时喝得醉醺醺的,一路踉踉跄跄地返回家。路过邻居虞氏家门口时, 与坐在门口纳鞋底的虞氏发生了争吵。虞氏奚落他有钱不养家净去喝酒, 许天诺则说自己有的是钱,愿意干嘛就干嘛,你一个娘们儿家管不着。两人对骂半天不欢而散。虞氏的丈夫在外地做生意, 她平时就是占便宜不吃亏的主, 被一个男人骂了,心中咽不下这口气, 第二天就到县衙把许天诺告了,说被许天诺调戏辱骂。当时由于县衙办案人员也都放假了人手不够, 加之案子也就是个打嘴仗不算什么重要案件,也没有旁人作证,衙役便一直拖着没办。
到了二月初一,虞氏不甘心,到县衙催办此案。衙役答应立案办理,让虞氏先回去听候传唤对质。虞氏在回家的路上刚好与许天诺相遇。许天诺得知她又去告状,骂她恬不知耻。虞氏也不甘示弱,与他对骂起来,后来被人劝开。虞氏回家后寝食不安,心绪难平,初二夜里竟上吊自杀了。孙县令接到报案后,即刻率人到现场勘验。虞氏居住的地方是县衙一个叫张逢的官员的辖区。他认为虞氏死于羞忿,案子不应公开审理,下令将许天诺收押。郑民则持相反意见,认为虞氏并非死于羞忿,案子可以公开审理。两人为此各抒己见,谁也说服不了谁。孙县令还是看好郑民, 当即定夺由郑民负责审理此案。郑民初步问讯后,决定对许天诺戴枷收监,处以杖刑。卷宗报到巡抚大人案头,巡抚大人批示,暂收押,先查律条,再视情定罪。孙县令接到批复后, 再三叮嘱郑民别把案子办砸了。郑民连夜复读律法条文,感觉此案的关键细节关系到许天诺的生死,不可不慎重。因为当时的法律规定,男方调戏妇女而导致女方羞愤自尽的应处绞刑,而男方话语中没有淫秽调戏言语,只是说话粗俗轻慢而致使对方自尽的只处于流刑。郑民又反复翻阅卷宗, 细细分析做出合理的推断。他认为虞氏在正月初五那天如果真的遭受许天诺的秽语言戏,不会拖到二月初二再去上吊。况且,他们虽是近邻,却也相安无事,谁也没提起那天吵架之事。
如此分析,虞氏自尽的原因是因为她催促县衙审讯许天诺,未见衙役们有行动,再加上返回途中又与许天诺相遇遭受辱骂。她是死于气愤,而并非死于羞愤。为了把案子办凿实,郑民又去辖区找街坊四邻了解虞氏和许天诺的为人秉性,得知虞氏确系心胸不开阔、遇事不迂回的那类性格,而许天诺平时也就是爱酗酒,酒后胡乱骂人,倒也没有那种淫邪之意。县里重新上报认定罪名意见。巡抚认可了县里的意见,还根据许天诺系酒后失言的情节, 减刑一等,杖责100,徒刑三年。有意思的是35年后的正月初五,郑民在病中还做梦梦见虞氏指名告状,阴间的衙门对她说,阳间的郑民这个案子办得不错,没有冤死他人。
一起邻里吵架纠纷案,在我们现在也就是社区民警出面调解一下,各让三分,相安无事也就是了。而清代的刑律,这样的吵架中,如若有秽言调戏之意造成女方寻死,却有杀身之祸。虞氏和许天诺的拌嘴争吵诉诸官府后,在虞氏自尽、没有旁证的情况下,如何断案就决定了另一方当事人许天诺的命运了。好在是郑民而不是另一个持相反意见之人被授权办理此案,他以尊重事实为本、法律条纲为据,调查访问,经深思熟虑后再下结论。一字之差、一念之差将会决定一个人的生死,如果不慎重、不细致,仅凭想当然或表面案情草率办理,一桩冤死之案便会产生,那些命不该绝的人惟有到阴间地府再申诉了。另外,孙县令知人善任,也是关键一举。倘若真启用张逢办案,也许就是另外一个结果了。
文:江心 图:小宜 摘自《江淮法制》2017第八期